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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扶持再生资源产业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梧政办发〔2017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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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扶持

再生资源产业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梧州市扶持再生资源产业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71123

 


梧州市扶持再生资源产业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循环经济和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加快创建国家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步伐,提升再生资源产业的竞争力,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做强做大,现结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精神,特制定我市再生资源生产企业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一、扶持对象


    凡是在市本级(含三城区及园区)依法登记成立且由其所成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指定第三方成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提供原材料的再生资源生产企业。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是指由再生资源生产企业独资成立,并购进或收集的社会生产、生活废弃物为原料,采取分拣、清洗、熔铸、切片、造粒和需要添加部分新材料等方式一对一供应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原材料的公司。如果由第三方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其废料必须销售给梧州市再生资源生产企业。


    二、扶持资金办法


   (一)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程度,对再生资源生产企业进行财政扶持,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规升级、污染治理等。

   (二)根据新预算法规定,财政扶持资金由当年预算安排,并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市本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共同负担。

   (三)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销售废料给梧州市本级的生产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地方可用财力进行核算,具体核算办法为:

    财政扶持资金=企业缴入金库增值税×34%+企业缴入金库增值税附征税地方可用财力。


    三、考核和兑付扶持资金


   (一)扶持资金按“年度考核季度申报季度兑现的原则”执行,即由生产企业每季度末提供上一季使用回收企业废料的纳税情况,交税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     核完毕后,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审核结论提出意见,市财政部门报政府审批,经政府审批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再生资源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     或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拨付到企业的程序进行。申请季度当季税负达到本条款(三)要求的,先预付该季的扶持资金,待年终当年税负达到本条款(三)要求时,再给予清算;如果当年税负达不到本条款(三)要求时,季度所预付的扶持资金将在下一年度中扣减或由企业退回。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生产企业必须是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企业的会计业务要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经营情况,并做到及时足额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收,没有偷、逃税行为。

   (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依法申领和使用收购发票,并按规定税率缴纳税款,同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年度增值税税负要达到17%,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年度增值税税负要达到2%以上。

   (四)享受扶持政策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环保产业相关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扶持。

   (五)税务部门稽查查缴入库税金不列入扶持范围。

   (六)本方案实施后,如国家新出台政策和规定,则按新政策进行调整。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暂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17101日起实行,暂定3年。

      2016年市政府制定的通过电费扶持再生资源生产企业的办法同时暂缓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国税局。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7日印